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玉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間
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