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1年度,87號
OLEV,101,員小,87,201206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卓文和
被   告 江育安
      江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200元,及自民國10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