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員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策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賴盡
代 理 人 許秀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秋珊、陳劉芳、陳勝河等3人間號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爭議情形(諸如公安意外發生
時間、地點、有無警方受理、所欲賠償損害之項目明細等情
事),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二、被害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害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裁定不得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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