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國簡字,101年度,4號
NTEV,101,投國簡,4,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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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林嗣雲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被   告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蘇鴻輝
被   告 南投縣牙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石家壁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上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5月16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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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