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侯靜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歆、張雯惠、唐明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44,91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