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0年度,157號
NTEV,100,投簡,157,2012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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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唐歆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雯惠
兼法定代理人 唐明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靜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3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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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