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唐歆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雯惠
兼法定代理人 唐明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靜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3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