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285 號
被付懲戒人 賴華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賴華偉記過壹次。
事 實
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華偉係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前警員(已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辭職),於支援該局麻豆分局交通事故 處理小組期間,得知前妻蕭○嫣於 99 年 9 月間,遭姓名 年籍不詳男子黃○男恐嚇,遂於 99 年 10 月 2 日在該分 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利用該處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設 備,以其專用帳號、密碼登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管理系統內 「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查詢姓名「黃○男」之國民身分 證相片影像(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共 8 筆,並以電子信箱將資料傳送至前妻蕭○嫣之電子信箱內, 涉嫌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年度偵字第 270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 101 年 1 月 12 日 100 年度簡字第 2907 號刑事簡易判決:「賴華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於 101 年 3 月 19 日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四、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年度偵字第 270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 1 月 12 日 100 年度簡字 第 2907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4 月 3 日南檢欽重 100 偵 2704 字第 19204 號確定函。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100 年 10 月 19 日南市警人字第 10012043050 號令。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賴華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6 月 1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賴華偉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配賦麻豆分
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警員(已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辭職 ),專責交通事故處理勤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因被付懲戒人前妻蕭寶嫣 曾於 99 年 9 月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黃文男」 恐嚇,被付懲戒人得知後,明知個人身分影像資料之查詢依 規定乃屬應秘密之管制作業,警察人員非因勤務或偵查案件 之需要,不得查詢,且查詢結果列為機密等級,不得任意洩 漏或交付予他人,竟基於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 之犯意,於 99 年 10 月 2 日下午 2 時 46 分起至同日 下午 2 時 56 分止,在臺南市○○區○○路 6 號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利用該處電腦主機 暨網際網路相關設備,以其警員專用帳號、密碼進入內政部 警政署知識管理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內,查詢姓名「 黃文男」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含出身年月日、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共 8 筆,隨即將查得之該 8 筆資料 ,以其電子郵件信箱傳送至蕭寶嫣之電子郵件信箱,而交付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資料。案經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由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 2704 號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907 號刑事 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於 101 年 3 月 19 日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 決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4 月 3 日南檢欽 重 100 偵 2704 字第 19204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 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 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尚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 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 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華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