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268 號
被付懲戒人 賀湘臺
蔣新光
熊孝煒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下
主 文
蔣新光記過壹次。
賀湘臺、熊孝煒均不受懲戒。
事 實
甲、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
壹、案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總局長賀湘臺中將, 因所屬疑似遭漁船走私業者報復,指示成立「0403 專案」 ,以嚴格執檢造成壓力之方式,偵辦所屬被毆傷案,其手段 與目的之達成顯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而有濫用裁量權情事 ,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有違;該專案架空原有漁船 安檢查緝機制,復未將該專案下達所屬或為必要說明,顯未 依法行政;又逕行指派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副局長熊孝煒 少將進駐該局所屬第二一大隊指揮、督導執檢查緝,負責該 專案全般指揮、督導之該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竟於會議中 指示違背法令之執檢方式及查扣標準,賀湘臺明知此事卻未 予糾正,熊孝煒與會在場亦未對該指示之合法性表示意見, 造成第二一大隊暨所屬安檢所、共同執勤單位人員執檢時, 措置失據;嗣於安檢查察涉嫌走私魚貨漁船過程,該三人未 善盡指揮、督導職責,命令執勤人員依法令及作業程序進行 諮詢判定、查緝、扣押及移送,而將走私魚貨放行而流入市 面,且未適時移送檢方偵辦及關稅、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分 ,以致事後難以追訴、處罰,上開三人違失情節嚴重,爰依 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97 年 4 月 3 日時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 海岸巡防總局(下稱岸巡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下稱北巡 局)第二一岸巡大隊(下稱二一大隊)大隊長江志欽中校休 假離營遭圍毆傷害,幸趁隙逃脫,疑係同年 1 月間渠查緝 漁船走私扣押魚貨遭受報復,岸巡總局迅速於 97 年 4 月 14 日成立「海岸巡防總局執行『0403 專案』偵辦計畫」 (下稱「0403 專案」),旨在針對特定業者之返港漁船嚴 格執行安檢查察,以形成壓力,俾短期內將嫌犯繩之以法。 惟「0403 專案」人員於同年 4 月 19 日、21 日及 5 月 22 日安檢查察「金漁春 86 號」、「合春 168 號」及
「鴻海 2 號」3 艘漁船載運魚貨返港,卻因未下達該專案 或為必要說明,該專案業管單位即該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 指示之執檢方式及查扣標準竟然違背法令,與作業規範衝突 ,執勤人員陷於長官命令與法規矛盾之窘境,加以指揮決策 混亂不明,致發生縱放走私魚貨及未依程序處理、移送之重 大違失。本院於 98 年 7 月 8 日進行調查本案,海巡署 於 98 年 9 月 28 日以署人考字第 0980015940 號公務員 懲戒案件移送書,將蔣員及熊孝煒等同案 11 員一併移送本 院審查(附件 1,頁 4),茲將本案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臚列於後:
一、賀湘臺部分
(一)岸巡總局總局長賀湘臺濫權指示成立「0403」專案,以嚴 格執檢方式對特定業者施加壓力為手段,務求在短期達到 偵破所屬被毆傷案之目的,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顯未具正 當合理之關聯,而有濫用裁量權情事,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有違。
97 年 4 月 3 日時任二一大隊大隊長江志欽休假離營 途中被毆打傷,岸巡總局研判該案疑與江員 97 年 1 月 25 日查扣走私魚貨,造成業者約新臺幣 1,800 萬元損 失,以及江員內部管理過嚴有關。賀湘臺便指示岸巡總局 情報組召集北巡局基隆、臺北機動查緝隊(下稱基隆查緝 隊、臺北查緝隊)、二一大隊及特勤隊相關人員,於 97 年 4 月 11 日在基隆查緝隊開會研議成立專案,並於 97 年 4 月 14 日由情報組專員劉國良撰擬、蔣新光陳 核並經賀湘臺核定「0403 專案」,其內容載有「…由基 隆、臺北機動查緝隊全力配合岸巡二一大隊,務必於短期 偵破,將嫌犯繩之以法…」、「四、分工及執行構想:本 專案工作納編本總局情報組、基隆、臺北機動查緝隊、岸 巡二一大隊、特勤隊等單位,進駐萬里及龜吼漁港對林姓 家族旗下漁船全面嚴格執行安檢查察工作…」,賀湘臺並 指示派出特勤隊攜帶槍械隨同執勤,以嚴格執檢為手段對 業者施加壓力。
上開「0403 專案」成立目的已明載於「海岸巡防總局執 行『0403 專案』偵辦計畫」(附件 2,頁 7、10)並經 賀湘臺於本院約詢時自承:「…0403 專案則不是重點放 在查緝魚貨,而是在給走私的人壓力…」、「就是要找出 打江大隊長的人。…」在卷可稽(附件 3,頁 16、19 ) 。執行漁船安檢係海巡署之份內權責,然江員遭毆打傷害 乙案已向警方報案,依法應由檢警機關偵辦,渠濫權指示 成立「0403 專案」,以強力安檢查察對特定業者漁船施
壓為手段,欲達成找出兇嫌之目的,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 ,顯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核已違反「禁止不當結合」原 則,而有濫用裁量權情事,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 。
(二)賀湘臺指示規劃並核定之「0403 專案」內容與岸巡總局 現有安檢查緝作業規定形成扞格,未下達「0403 專案」 於相關人員或為必要說明,致安檢人員無從知悉該專案, 未能依法行政,核有違失。
1.岸巡總局於本案當時有關安檢查緝作業規定 (1)岸巡總局依據漁業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 等相關規定,以 96 年 4 月 17 日岸檢漁字第
0960004702 號函頒「查獲疑似非自行捕獲漁產品案 件之處置」,請各地區局指導所屬總、大隊對偵辦漁 船違規載運魚貨案件,確依處置流程圖辦理移(函) 送作業。
該函附件載明作業流程說明及流程圖,其相關作業流 程如下(附件 4,頁 46、47 ):
〈1〉第三點:「如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依『海關緝私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需私運管制物品價格超 過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函(移)送檢 察機關、關稅機關…」。又 97 年 2 月 27 日行 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567 號公告修正「管制物 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管制進口物品,針對違反懲 治走私條例,除上述 10 萬元及 1,000 公斤外, 增訂「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要件。
〈2〉第四點:「查獲非自行捕獲之漁產品時,應通報總 、大隊及查緝隊協助處理,依規定留樣、拍照(錄 影)蒐證、送驗,並繕具筆錄缺一不可,案件移送 檢察、關稅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懲治走私 條例』裁處…」。
〈3〉第六點處置要領第五款:「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之 漁產品時,應同時請示當地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及將船體週邊、魚貨包裝、漁撈設備作業跡象、包 裝設施使用情形及冷凍空間等現場照片,填具『漁 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下稱漁業諮 詢表)一併寄(傳)送漁業署協助鑑定,接獲漁業 署回傳漁產品判定諮詢電話傳真後,依據該電話傳 真實施魚貨查扣,依『海關緝私條例』或『懲治走 私條例』移送各地區檢察、關稅機關,將貨品種類 及其重量電傳通知基隆、雲林、高雄或澎湖區漁會
及該管縣(市)政府漁業課,辦理提領及押運事宜 …」。
〈4〉第六點處置要領第六款:「如地檢署檢察官未即時 至現場指揮(電話指導),且未立即取得漁業署諮 詢認證,致無依據現場查扣魚貨,將檢察官指示事 項註明於函送公文上,並將相關事證(移)送關稅 機關裁處,在關稅機關不予處分或駁回時,再將檢 察官指示事項及關稅機關回覆內容註明於函送公文 上,並將相關違規事證(漁產品判定諮詢電話傳真 、關稅機關回覆函、魚貨照片)函送漁業署裁處。 」
(2)岸巡總局以 96 年 8 月 30 日岸檢漁字第 0960010764 號訂頒「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單位對非 自行捕獲魚貨處置指導」,律定 2 小時內完成製作 諮詢表,送漁業署鑑定。
依據「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單位對非自行捕獲魚貨處 置指導」(下稱非自行捕獲魚貨處置指導),漁船安 檢、狀況應處通報及漁業諮詢表製作之相關規定如下 (附件 5,頁 50-54):
〈1〉岸巡總局所屬各地區局下轄總(大)隊,總(大) 隊於漁港設安檢所,安檢所為注檢漁船第一線,若 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魚貨,留守主官視案件狀況需 要通報總(大)隊,俟總(大)隊留守主官趕抵現 場後,以留守總(大)隊長或其代理人負責全般指 揮,其上級之地區局幹部得親赴現場處理及指導或 由總局業管單位全程掌握查緝過程予以指導。
〈2〉安檢所每日排定緊急應變編組,狀況發生由單位留 守主官實施任務提示及帶隊前往現場進行查緝工作 ,狀況初期以蒐證、警戒、管制、封鎖為主,避免 現場遭人破壞,俟總大隊支援兵力投入後,納入總 大隊編組執行各項工作,並由帶隊幕僚指揮各組工 作。其中,文書處理組:負責圖資、漁業諮詢表製 作等相關文書作業,工作項目則有負責將魚貨種類 、數量、照片及各項違規事證及船長陳述之漁撈作 業情形,納入漁業諮詢表內,漁業諮詢表於魚貨完 成清點後 2 小時內完成製作,由船長簽名後(若 拒簽請說明理由),經權責長官核示送漁業署諮詢 小組鑑定,主動電詢漁業署承辦人有無接收諮詢表 ,並將通聯情形納入海巡(執勤)工作日誌內備查 。
〈3〉總大隊指揮組由總大隊留守主官擔任,負責全般查 緝工作指揮;文書處理組由司法小組成員擔任,負 責各項圖資、表報及筆錄製作。
2.「0403 專案」之規範內容以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 主導指揮全般執行,並納編臺北、基隆查緝隊、二一 大隊及特勤隊嚴格執檢。
「0403 專案」則明載該總局情報組係該專案之業管 單位,並負責全般指揮,該組業管之機動查緝隊嚴格 執行安檢任務,二一大隊則負責蒐報事證,特勤隊則 負責安檢安全維護並協助執行,與原有安檢查察程序 並不相同,此有「0403 專案」偵辦計畫在卷足憑( 附件 2,頁 10、11 )。
3.賀湘臺對「0403 專案」未下達或說明,除「0403 專案」擬稿或承辦人外,其他北巡局與二一大隊主官 暨所屬人員均不知有「0403 專案」或不瞭解其內容 。
「0403 專案」內容已和原有漁船安檢查察之作業程 序有所不同,然賀湘臺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基於「愈 少人知道(按:指該專案)愈好」之考量,並未下達 (附件 3,頁 17 ),蔣新光亦向本院陳稱:「…又 0403 專案只有總局長及我們承辦人知道,而 0403 專案是不下發的。不發的原因是安康專案和 0403 專 案的查緝方式是相同的,所以我們說明是要臺北、基 隆查緝隊的主官宣達照安康專案方式查緝,只差沒有 講明 0403 專案…」(附件 6,頁 57 )。然北巡局 局長黃世惟稱:「總局長及蔣組長並沒有對該專案給 我任何訊息,…而熊副局長並沒有給我太多相關報告 ,我是基隆地檢署於 97 年 7 月 2 日對熊副局長 搜查之後才知道。」(附件 7,頁 95 )北巡局副局 長熊孝煒稱:「我是在四月一日(按:應為 97 年 4 月 17 日)當晚五點鐘在跑步,接到黃局長的一通電 話,要我去代江大隊長。於是我就去了,我不知道什 麼事,…。」、「我並不了解 0403 的專案。」(附 件 8,頁 113、120 )二一大隊副大隊長林煌基稱: 「我不了解,是後來才知道。」(附件 9,頁 139) 二一大隊野柳安檢所所長黃宏任稱:「所以我在接受 訊問後我才知道 0403 專案」(附件 10 ,頁 159) 二一大隊龜吼安檢所副所長葉俊良稱:「(問:成立 0403 專案知否?)不知。」(附件 11 ,頁 178) 基隆查緝隊分隊長薛治中稱:「(問:那 0403 專案
你了解否?)這不甚了解,…」(附件 12 ,頁 204 ),因賀湘臺未依法行政,下達該專案或為必要之說 明,致北巡局、二一大隊、基隆、臺北查緝隊及龜吼 漁港安檢所等相關人員當時均不知有該專案或不瞭解 其內容。
(三)賀湘臺指派熊孝煒進駐所屬二一大隊指揮、督導執檢查緝 ,並迅將原二一大隊大隊長調職,又明知蔣新光負責「 0403」專案全般指揮而於會議上為違法之指示竟未即時糾 正,形成指揮系統紊亂,造成安檢人員執行安檢查緝工作 措置失據,核有違失。
1.賀湘臺為免遭立委質疑專案具有針對性,下令由北巡局 副局長熊孝煒前往二一大隊駐點,並批示原二一大隊大 隊長職務調整案。
97 年 4 月 17 日中午因江志欽曾私下與業者見面要 求交出行兇之人,該業者向選區立法委員郭素春陳情, 賀湘臺獲悉後,為避免遭受立委質疑「0403 專案」有 針對特定業者之作法,即指示蔣新光以電話聯絡江員之 直屬長官北巡局局長黃世惟,由黃世惟指派北巡局副局 長熊孝煒於當日 21 時進駐二一大隊並入住大隊長寢室 ,而江員搬出寢室並適逢排休一週,此有時任岸巡總局 公關科科長柳毓倫約詢筆錄(附件 13 ,頁 227)及黃 世惟筆錄(附件 7,頁 94 )在卷足憑。嗣賀湘臺於 97 年 4 月 22 日批示二一大隊大隊長職務連帶調整 案,江員於同年 5 月 1 日調任東巡局八一大隊大隊 長,原二一大隊大隊長改由王校維接任(附件 14 ,頁 242-244 )。
2.賀湘臺命熊孝煒駐點,又經熊員入住大隊長寢室及將江 志欽調職之安排,實際上形成熊孝煒以北巡局副局長兼 代二一大隊大隊長之身分指揮該大隊等執行任務。 (1)對指派熊孝煒之駐點乙事,賀湘臺於本院約詢時雖辯 稱:「(問:那指揮權是否移轉了?)沒有,移送與 否,還是總大隊的權責。(問:熊副局長去駐點的用 意?)就是去管特勤隊。」(附件 3,頁 18 ),然 黃世惟則稱:「…我的感覺是總局要江志欽休假了, 熊副局長住了他的宿舍,所以我認為是指揮權的移轉 了,就從江大隊長轉給熊副局長。」(附件 7,頁 94)可知熊孝煒本職即為二一大隊直屬長官,再經上 述駐點、搬入江大隊長寢室及賀湘臺將江員調職之情 事,縱以熊孝煒之直屬長官並實際傳達賀湘臺指示之 北巡局局長黃世惟所認知,亦認為賀湘臺之安排,係
熊孝煒以北巡局副局長兼代二一大隊大隊長之身分指 揮該大隊執行任務。故漁船安檢之實際運作,形成以 「0403 專案」指揮官岸巡總局情報組蔣新光組長( 業管體系)及北巡局熊孝煒副局長(執行組織體系) 二人作為指揮決策核心。
(2)97 年 4 月 20 日 22 時許,蔣新光命情報組專員 陳忠生製作簽呈,請准特勤隊人員於 97 年 4 月 22 日上午歸建,該公文於同日 23 時 30 分許經蔣 新光核稿後,翌日(21 日)10 時 50 分經賀湘臺 批示核准(附件 15 ,頁 245-246)。4 月 22 日 9 時,陳忠生便以電話通知特勤隊人員於同日 12 時歸 建撤離二一大隊轄區(附件 16 ,頁 247),然熊孝 煒仍繼續於二一大隊駐點,且於 97 年 5 月 22 至 23 日鴻海 2 號漁船之安檢監卸在場聯繫決策並下 令放行(詳後述),可知前述賀湘臺所稱熊員駐點僅 指揮特勤隊負責安檢安全維護乙事,並非實情,更足 資證明賀湘臺安排熊孝煒駐點督導,形同兼代二一大 隊大隊長之情形。
3.賀湘臺明知蔣新光於會議中違法指示,竟未即時加以糾 正。
9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賀湘臺召集蔣新 光、江志欽、柳毓倫、陳忠生、薛治中等人前往二一大 隊大隊長室(萬里安檢所)召開會議,宣達執檢時要避 免遭立委質疑有針對性,並授權蔣新光補充說明,惟蔣 新光竟接續為「還一個人情」等違法指示(詳後述)。 賀湘臺於本院表示:「…但蔣新光有個毛病,聽到長官 講話會誇大,所以四月十六日那天柳科長回來就說為何 蔣新光講那些話,就是委員看到的『還一個人情』、『 不下船就不扣』等…」、「我認為是他說他的,我們執 行還是要執行,但我沒有馬上糾正蔣新光,這點我承認 ,或許會造成嗣後他多次宣達命令的誤解。」(附件 3 ,頁 20、25 )蔣新光負責「0403 專案」之全般指揮 ,賀湘臺已明知渠於會議中有為違法指示,竟未即時糾 正。
4.本案相關人員對安檢現場指揮體系及分工認知紊亂。 (1)據賀湘臺 99 年 3 月 4 日核定岸巡總局查覆本院 約詢補充資料:
「駐點期間岸巡二一大隊係由副大隊長林煌基代理大 隊長職務指揮全般。」、「蔣組長與熊副局長二人係 承總局長之命前往督導專案執行。蔣組長係幕僚主管
,督導本專案執行情報蒐集單位所反映情資;熊副局 長係督導特勤隊支援勤務作為,維護同仁安全。」( 附件 17 ,頁 251)。
(2)蔣新光稱:「(問:熊副局長的駐點是什麼意思?) 是督導,如果副大隊長認為不能處理向熊孝煒報告, 熊就是指揮官。」、「(問:…現場指揮官是誰?) 應該是副大隊長…」(附件 6,頁 59、60 )。 (3)熊孝煒稱:「以 0403 專案,蔣新光的階級更高。我 會向他請示,三艘船的情況都是。」、「(問:是蔣 新光主導一切?)是。」、「…我當場以為副大隊長 在,應該是他來負責。」(附件 8,頁 114、115、 119 )。
(4)黃世惟表示:「…我的感覺是說總局要江志欽休假了 ,熊副局長住了他的宿舍,所以我認為是指揮權的移 轉了,就從江大隊長轉給熊副局長。」、「按照 0403 專案,我看該專案的文字內容,應該是蔣新光 負最高指揮的責任。」(附件 7,頁 94、98 ) (5)林煌基表示:「我是第一線的指揮官,但我都是向代 理大隊長的副局長熊孝煒請示。」、「…九十七年五 月二日蔣新光開會時就很生氣的說當天現場指揮官是 他,而且是他發現簡體字包裝漁獲的,因此我一直認 為他是當天現場的指揮官。」(附件 9,頁 142;附 件 18 ,頁 269)
(6)二一大隊司法小組組長李東陽表示,有無違法及誰來 移送,司法小組先對大隊長作報告,再由大隊長來決 定,「不過本案在四月十九日、二十一日最高指揮官 ,應該是蔣新光。本案中因為有臺北查緝隊,所以我 們由最高指揮官指示來配合。」(附件 19 ,頁 279 )
(7)由以上情形可見,賀湘臺、蔣新光及熊孝煒三人對於 作業程序及指揮體系之看法,即呈分歧,其他不知或 不瞭解「0403 專案」內容之成員,對指揮體系之認 知理解則更加紊亂。
(四)賀湘臺於本院表示:「…我沒有馬上糾正蔣新光,這點我 承認,或許會造成嗣後他多次宣達命令的誤解。」、「… 如果我將整個專案講清楚或許就不會發生。」、「…為了 保密造成二個專案權責不明,我沒宣導,我負責。」、「 (問:…違法命令不應遵守,所以 0403 專案讓情報組全 權而超過了安康專案,所以造成今天的情況?)是,這應 該是認知問題。」、「(問:所以也造成大家認為指揮官
是熊副局長或是蔣新光,也就造成副大隊長不敢作指示。 )這部分我計畫不周延,所以這部分的責任我來負責。」 (附件 3,頁 25、26、27、28 )賀湘臺規劃核定「0403 專案」,手段及目的顯未具正當合理關聯,該專案架空原 有安檢查察機制,卻未下達該專案又未盡必要說明,明知 蔣新光違法指示卻不予糾正,復指派熊孝煒前往二一大隊 駐點,形同兼代大隊長,致有上開安檢人員對現場指揮權 體系認知混亂、安檢工作執行困難等情事,核有重大違失 。
二、蔣新光及熊孝煒部分
97 年 4 月 19 日、21 日金漁春 86 號、合春 168 號 漁船及同年 5 月 22 日鴻海 2 號漁船向二一大隊龜吼安 檢所報關入港,三船載運魚貨均有非自行捕獲事證,蔣新光 及熊孝煒作為在場指揮決策核心,未依程序處理,任令魚貨 放行流入市面之違失行為如次:
(一)蔣新光於主持專案會議與勤前會議中,所作「賀湘臺要還 立委人情」、「若發現高價值魚貨,要報告他們再作指示 」、「不准作筆記」、「不卸貨就不查緝,讓它原船載出 去」、「出了這個門,說的就不算」等指示,破壞既定之 查緝作法與分工,又圖規避責任,核已嚴重違法失職;而 熊孝煒駐點督導且兼代二一大隊大隊長,對上開蔣新光違 法命令,亦未適時表達、反映,亦有違失。
1.9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賀湘臺召集蔣新 光、江志欽、柳毓倫、陳忠生、薛治中等人前往二一大 隊大隊長室(萬里安檢所)召開會議,賀湘臺於會中向 與會人員表示:「…立法委員很關切這個事情,不要因 為我們進駐而造成大家質疑我們是針對個案…」(附件 20,頁 295),之後賀湘臺要蔣新光帶其他專案成員到 野柳、龜吼安檢所說明,蔣新光即接續指示稱,因立法 委員在 96 年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法上幫了很多忙,賀湘 臺要還立法委員一個人情等語,可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江志欽訊問筆錄「…考慮到 總局長欠郭素春委員人情的事,所以他說比較不好認定 的就放行。」、「…蔣新光說高經濟價值的漁獲一定要 查扣,如果是一般漁獲就放行。」(附件 21 ,頁 304 、306 )。
2.97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許,蔣新光 於二一大隊主持專案會議,與會人員有江志欽、柳毓倫 、黃世惟、熊孝煒、基隆查緝隊隊長張長風、薛治中等 ,蔣新光於會中除告誡江志欽不可私下與業者見面外,
再次重申賀湘臺有與立法委員見面,為了還立法委員人 情,若發現疑似非自行捕獲之魚貨,如果是敏感或有爭 議的魚貨就不准他卸貨,只要不卸貨就不查緝,如果卸 貨就查扣,若僅像一般常見的魚貨就放行等語,並表示 該次會議不准與會人員作筆記。上開違法指示之事實, 可參基隆地檢署張長風訊問筆錄「…蔣新光召開會議, 說賀湘臺表示有鑑於郭素春之前在國會很支持海巡署的 事,…我們單位要還這個人情…」(附件 22 ,頁 309 )、薛治中訊問筆錄「…當天開會蔣新光叫我們不要做 筆記,…開會內容是蔣新光說長官(應該是指總局長賀 湘臺)有跟龜吼區的立法委員郭素春見面,為了還她一 個人情,…如果是一般漁獲就放行,如果是敏感有爭議 的漁獲就不准它下船,如果下船的話就查、就扣…」( 附件 23 ,頁 317)。
3.97 年 4 月 19 日(星期六)晚上約 8 時許金漁春 86 號進港前,蔣新光在龜吼安檢所召開勤前會議,向 熊孝煒、葉俊良、黃宏任、萬里安檢所所長陳奕軒及林 煌基等人表示若為高經濟價值、不可能大量捕獲的魚貨 ,只要魚貨不卸貨就不進行查緝,讓它原船載出去,其 他的魚貨則沒有關係,蔣新光並指示若發現如龍蝦之類 的高經濟價值魚貨要報告他們再作指示,且表示出了這 個門,之前說的就不算等語,此有基隆地檢署陳奕軒訊 問筆錄「…他是說不要讓有問題的漁獲上岸,如果上岸 就抓,我聽他講這個根本是屁話,船都已經載過來進港 了,怎麼可能不讓他上岸…」(附件 24 ,頁 323)、 林煌基訊問筆錄「由蔣新光主持,他要求我們在執檢時 發現有問題的漁貨時,就叫他們不要卸貨,不卸不扣, 卸了就要扣,但是他指定何人去轉達這個命令給船長, 我們聽了這個命令覺得很奇怪,…蔣新光還講他說的這 段話,出了這個門就不算…」(附件 18 ,頁 266)、 葉俊良訊問筆錄「…他的意思是像這種高經濟價值的漁 獲不要讓他們下船,他如果下船的話就扣,如果放在船 上就原船載出去不扣,他是轉達總局長的說法,…總局 長答應郭立委或業者高經濟價值的漁獲只要不下船就不 扣,…」(附件 25 ,頁 326)在卷可稽。
4.前開蔣新光所為違法指示,亦有本院約詢相關與會人員 之江志欽筆錄(附件 26 ,頁 341)、黃宏任筆錄(附 件 10 ,頁 160、161 )、葉俊良筆錄(附件 11 ,頁 179 )、柳毓倫筆錄(附件 13 ,頁 226、227 )、薛 治中筆錄(附件 12 ,頁 206、206 )及陳忠生筆錄(
附件 27 ,頁 363)在卷足憑。
5.蔣新光於本院約詢時稱上開三次會議所言之意係受與會 人員誤解,並指出 4 月 16 日所言係指查緝不要有針 對性,高經濟的魚貨要搭配有無漁具及漁法嚴格審查, 一般的魚貨則按照規定;4 月 18 日則係指「我所謂的 不卸不是簡單的一句話…如果人家不卸貨,你不要亂搞 ,下一個漁港還可以安檢,不要人家不卸就硬要人家卸 貨。」4 月 19 日所稱「出了這個門,之前說的就不算 」係認為第一線人員與業者有聯絡,為查明是否有人把 話傳出去給業者云云(附件 6,頁 63、64 )。熊孝煒 則對此補充說明「…並未仔細聆聽內容。」(附件 28 ,頁 381)並於約詢時表示「沒有紀錄(按:指 4 月 18 日之會議)。」及 4 月 19 日蔣新光所指示之意 係對高經濟非自行捕獲者要嚴格查緝,並未說「出了門 說了就不算」,而是指本次查緝後,下次即回歸正常( 附件 8,頁 120、122 )。
6.惟據薛治中約詢補充說明:「…當時聽聞直覺怪怪的, 不過在場多位具決策權之直屬長官《北巡局局長、副局 長、查緝隊隊長等》都未表示意見…」(附件 29 ,頁 393 )、黃宏任約詢補充說明:「當時對蔣組長等所說 出門不算還感到納悶認為所云為卸責之詞…」(附件 30,頁 399)、林煌基約詢補充說明:「雖與安檢所同 仁及野柳所長私下質疑『有問題的漁獲為何不卸就不扣 ?』誰去叫船不要卸?…」(附件 31 ,頁 405)、賀 湘臺亦稱:「…但蔣新光有個毛病,聽到長官講話會誇 大,所以四月十六日那天柳科長回來就說為何蔣新光講 那些話,就是委員看到的『還一個人情』、『不下船就 不扣』等…」(附件 3,頁 20 )可證蔣新光身為「 0403 專案」召集人及最高指揮官就安檢事項所為之指 示,破壞既定之查緝作法與分工,確實造成與會人員多 所猜疑,安檢監卸時處置失措,渠又表示「不准作筆記 」、「出了這個門,之前說的就不算」等語以圖規避責 任,核有重大違失。又熊孝煒既於 18、19 日在場開會 ,係駐點督導二一大隊兼代該大隊大隊長,且蔣新光所 指示均屬與安檢工作相關,上開蔣新光之指示亦經與會 人員證述綦詳,所稱未仔細聆聽、與在場人員理解不同 云云,純係飾卸之詞,對於上開顯然違法之指示竟未即 時表達、反映而置若罔聞,違失之處甚明。
(二)岸巡總局情報組組長蔣新光指揮「0403 專案」嚴格安檢 ,又主持專案會議與勤前會議指示如何查緝,而駐點督導
及兼代二一大隊大隊長之北巡局副局長熊孝煒,係該期間 二一大隊安檢查緝特定漁船之決策核心,然於安檢上開金 漁春 86 號等三艘漁船顯涉違法走私,二人竟未善盡指揮 、督導、決策之責,妥適辦理蒐證、傳送諮詢表、扣押、 移送,致魚貨均由業者載運流入市面;嗣檢調展開偵辦後 ,該總局才著手移送該等涉嫌違法之漁船業者與從業人員 。
1.安檢金漁春 86 號走私魚貨時,蔣新光竟擅離職守於安 檢開始時即自行離去,熊孝煒則自認非執行安檢勤務, 僅指揮特勤隊作安全戒護,任由魚貨放行,均未善盡指 揮、督導、決策之責。
97 年 4 月 19 日 19 時 50 分許,金漁春 86 號漁 船裝載肉魚、蝦蛄、花枝、白帶等 10 種共約 130,000 公斤魚貨,向二一大隊龜吼漁港安檢所報關入港。該船 漁網及漁具顯無作業使用痕跡、所載運之白帶魚去頭去 尾加工成段、並有 20 噸稀少難以大量捕獲之底棲性蝦 蛄、船上所有魚貨亦均以紙箱包裝完整等疑似非自行捕 獲之跡象,上開事證有二一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足 憑(附件 32 ,頁 412-414)。當日傍晚蔣新光與熊孝 煒得知該船準備進港,於安檢所召開前述之勤前會議指 示安檢注意事項,於監卸過程中,蔣新光於 23 時許逕 行離去(附件 33 ,頁 416),而熊孝煒見安檢工作無 阻礙,亦於 20 日凌晨 3 時回寢室休息(附件 28 , 頁 382),均未善盡職責在場指揮、督導、決策,致監 卸人員雖發現有上開疑似非自行捕獲之跡象後並拍照蒐 證,然因蔣新光及熊孝煒均未在場指示二一大隊人員需 依「非自行捕獲魚貨處置指導」規定,製作漁業諮詢表 並於 2 小時內傳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 業署)進行諮詢作業,或指示依海關緝私條例對魚貨進 行扣押及製作船長、船員筆錄,任由上開走私魚貨逕由 貨車載走無從追查,二人均有未善盡指揮、督導及決策 之違失。
2.安檢合春 168 號漁船時,蔣新光、熊孝煒明知該船所 載魚貨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情事,然 僅指示拍照、蒐證卻根本未進行諮詢程序,即由熊孝煒 下令將魚貨放行而流入市面。
97 年 4 月 21 日 22 時許,合春 168 號漁船裝載 肉魚、青藍魚及扁魚共約 45,875 公斤,向二一大隊龜 吼漁港安檢所報關入港。
該船所載運之青藍魚之包裝紙箱上有印刷中國大陸簡體
字之情形,該船載運之扁魚以真空包裝方式,顯非一般 正常作業漁船所會實施之包裝方式,且船長拿出供比對 之塑膠封套較該真空包裝扁魚所用之塑膠封套小、真空 包裝封口亦與該船之封口機壓模不符,顯有相當證據可 認該船載運之魚貨為非自行捕獲之走私物品,涉有違反 海關緝私條例、且有載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走私魚貨 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嫌疑,此有二一大隊刑事案件移 送書在卷足憑(附件 34 ,頁 423-425)。當日蔣新光 登船安檢雖發現上開情形,乃徵詢熊孝煒意見,熊孝煒 認為無直接證據可證明走私,應將整船魚貨全部列為疑 似非自行捕獲(附件 28 ,頁 382、383 ),蔣新光僅 命蒐證以製作漁業諮詢表(附件 6,頁 58、66 ;附件 33,頁 417),兩人均未下令應將魚貨予以扣押,雖經 安檢人員拍照、蒐證,然蔣新光未督導二一大隊人員立 即製作漁業諮詢表於 2 小時內傳真漁業署進行諮詢程 序,反於 22 日凌晨 3 時 30 分即行離去(附件 6, 頁 62 ),最後熊孝煒未下令查扣上開魚貨(附件 8, 頁 119),二人均有未善盡指揮、督導及決策之違失。 3.5 月 22 日 21 時 50 分,鴻海 2 號漁船載運白口魚 、白帶魚等 12 種,共計約 254,420 公斤之魚貨向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