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 聲 請 人 乙○○VER 甲○○VAN 共 同 代 理 人 許瑛琄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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