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1年度,398號
NHEV,101,湖簡,398,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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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3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卓威瀚原名卓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簡易通信貸款約定 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 份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 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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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