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69號
SJEV,101,重簡,169,20120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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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鄭宏年
      林憲毅
被   告 孫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終止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六八八地號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因與訴外人鄭林玉緞間有借貸關係, 被告遂將鄭林玉緞所有之新北市○○區○○路152巷9號1 樓 之建物聲請強制執行,嗣經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後,由被告聲 明承受上開不動產,並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30日將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而被告買受之房屋係坐落於原告所 有新北市○○區○○段688 地號之土地上,應積極與原告磋 商土地租賃事宜,然被告買受上開房屋後,至今仍未有向原 告表示欲承租土地之意思,顯見被告占用原告之土地係屬無 權占用,又原告之土地無償提供予鄭林玉緞使用,係基於雙 方間有使用借貸之關係,惟依據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490 號判例意旨,被告縱現為房屋之所有權人,然原告與鄭林玉 緞間使用借貸之效力仍不及於被告,是以,上開房屋之所有 權移轉於被告時起,被告即屬無權占用,被告占用原告系爭 土地並未取得正當權源,致原告無法自行使用收益,而被告 顯受有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經查,原告所有之新莊區○ ○段688號土地面積11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2 ,其 目前市場行情之租金約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至30,000 元不等,而上開租金係土地及房屋一併承租之價額,原告僅 就其土地所有權部分向被告請求每月租金16,000元,又於99 年6 月30日房屋所有權即移轉登記於被告,故原告所受之租 金損害應自99年7月1日起算,至本件起訴之日止,共17個月 ,共計272,000元(計算式:16,000元×17個月=272,000元 ),且經原告於100年6月20日以新莊後港路郵局第252 號存



證信函通知後,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據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27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被告終止占有新北市○○區○○段688 號土地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16,00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取得系爭房屋之權利移 轉證明書後,目前仍無法使用該房屋,而原告又要求伊給付 租金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權利範圍為4分之2, 雖被告對於鄭林玉緞之所有財產即坐落於該土地上之系爭建 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查封拍賣,由被告聲明承受,經法 院於99年6 月30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其為所有權人,惟 被告迄今仍未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顯然被告所有上開建物 係屬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等情,業據其 提出新北市○○區○○段3439建號建物登記謄本、新北市○ ○段68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新莊後港路郵局第252號存證信 函影本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到庭所不爭,足見原告主張被 告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其建物無法律原因占用其所有系 爭土地屬無權占用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而無權占用他人之土地,可能獲 致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對土地為使用 收益,而受有同額之損害,應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 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無權占有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顯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已致原告 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自屬有據。茲就原告得對於被告請求之數 額,析述如下:
(一)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主張目前市場行情之租金約為25,000元至30,000元,為計 算前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基礎云云,自屬無據。是以 本件系爭土地應以申報地價作為計算前開之基礎,合先敘明 。復參諸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堪認系爭土地於99年 1 月當期申報地價為每公尺10,400元。再所謂年息百分之十 為限,乃指基地租金之最高限額而言,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 ,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 與鄰地租金之比較及社會感情等情事,以為決定;本院審酌



系爭土地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內,緊鄰新北市新莊區 市場商圈,附近有名佳美綜合性商場、四維路有立體停車場 、民安路有洪金寶戲院,往來人潮眾多,且附近地段店家林 立、商業繁華,交通更屬便利,生活機能極佳,被告之房屋 坐落於該地段,受有利益頗高等情,認原告請求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以前揭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算,應屬適當。(二)本院審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之數額如下: 原告於79年6月26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4分之2 ,該土地為113.13平方公尺,此有土地謄本附卷可稽,查系 爭土地原為原告之父鄭金乾所有,與幸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建,建造四層樓公寓,系爭土地上有四層樓,鄭金乾分配 取得一、二、三層房屋,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3,一層登記原 告配偶鄭林玉緞名義,二、三層登記原告名義,土地應有部 分4分之3由原告於79年6月26日繼承取得,原告於92年7月25 日將三層房屋及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吳玉 慈,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3438建號、343 9建號、3440建號、344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3438建號 、3440建號、344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1 份附卷可 稽,原告尚有二層及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2,其中土地應有部 分4分之1為二層房屋配屬之土地,另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為 一層房屋配屬之土地,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計算不當得利之 金額,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利範圍4分之2為基礎計算, 於法無據,為不可採。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應以原告所有系 爭土地所有權利範圍4分之1為基礎計算,始為正當。而被告 於99年6月30日起迄今,係為新北市○○區○○路152巷9號1 樓之建物所有權人,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即為: (1)自99年7月1日起至100 年11月30日止17個月部分:系爭土地 於99年1 月份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為10,400元,土地面 積113.13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年息為294,138 元,年息百分之八為23,531元(計算式:10,400元×113.13 ×1/ 4×8%=23,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個月為1,961 元(計算式:23,531元÷12=1,9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個月為33,337元(計算式:1,961 元×17=33,337元)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33,337元,於法有據;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月1 日以後,按月給付相當不當得部分:
依系爭土地於99年1 月份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為10,400 元,土地面積113.13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年息 為294,138 元,年息百分之八為23,531元(計算式:10,400



元×113.13×1/4×8% =23,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 個月為1,961元(計算式:23,531元÷12=1,96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又此部分涉將來給付請求部分,自應以被告繼 續占用系爭土地為前提,乃原告得請此部分之給付期間,應 僅至被告終止占有系爭土地之日止,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 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月1 日起至被告終止占 用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688 地號土地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不當得利1,961 元,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自99年7月1日起 至100 年11月30日止17個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33,33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請求(二)被告應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月1 日起至被告終止占用原告 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688 地號土地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不當得利1,961 元,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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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