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1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文樹
訴訟代理人 莊訓貴
被 告 李建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