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683號
SJEV,101,重小,683,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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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68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宜甄
被   告 張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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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