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230號
FSEV,101,鳳補,230,2012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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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十全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鎮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徐翊峯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翊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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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全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