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217號
FSEV,101,鳳補,217,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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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陸發雄獅NO.1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劉慧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秀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60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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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