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209號
FSEV,101,鳳補,209,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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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張珍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晉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8700元【即依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3 號11樓建物之房屋稅繳款書所示課稅現值41萬3700元及被
告積欠之租金1 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尚
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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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