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200號
FSEV,101,鳳補,200,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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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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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