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5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紀洲
被 告 黃吳華蓉(即黃興生.
黃世仁(即黃興生之.
黃瓊慧(即黃興生之.
黃俊傑(即黃興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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