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47號聲 請 人 蔡正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屏雄、高藝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乙張。二、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 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