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247號
KSDV,106,司票,2247,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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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屏雄高藝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張。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
  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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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