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7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莊水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
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