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74號
KSBA,101,訴,74,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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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許水清
 陳慶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 義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 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鴻緒
 薛信男
 王玲娟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部長
訴訟代理人 姬世明
 陳銘德
參 加 人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代 表 人 張卓文
上列當事人間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第46○○○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高雄市第46○○○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經被告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6年6月14日以高市府地四 字第0960030999號函核定重劃計畫書,98年8月26日以高市 府地四字第0980049924號函核定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等資料 ,尚有疑義,於法不合,且被告內政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 辦地字第1000043926號函核定禁止或限制事項,亦有違誤,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茲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高雄市第46○○○區○○段○○ 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 法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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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