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峰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
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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