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11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楊登本發支付命令
,惟楊登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9
1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