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05號
原 告 陳桂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淑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