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賴竹蘭、張湘楹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湘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623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