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568號
KSEV,101,雄補,568,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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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 告 吳寓和
吳王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寓和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
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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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