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514號
KSEV,101,雄補,514,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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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陳映紅
訴訟代理人 陳清太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29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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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