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金娥
代 理 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楊任富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8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5 月15日上午11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28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原係朋友關係,而被告曾於民國97年1 月 22日及同年5 月8 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22萬 元及3 萬元,共計25萬元,雙方並約定清償期限為97年7 月 10日。詎被告屆期竟未依約返還該借款,屢經原告催索,均 推諉拖延,隨後即不知所蹤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收據各 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額,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650元
合計 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