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63號
KSEV,101,雄簡,263,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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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朱慶益
      尤心怡
被   告 周紹濂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263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5 月3 日上午9 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7 月14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臺幣( 下同)170,000 元,約定至94年7 月14日止清償,並與伊訂 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利息按年利率11.88 %計付。詎被告 繳息至91年11月15日後即未再清償,尚積欠103,007 元未償 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申請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 帳務明細查詢、交易查詢報表、歷史交易表、轉催呆查詢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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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