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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010號
KSEV,101,雄簡,1010,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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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
被   告 高易明即東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9 日以裁定限期原告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 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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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