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薛志雲
相 對 人 李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尚須扶養子女郭 子琳、郭仕傑以及照顧罹患升結腸癌之父親薛深耕、罹患極 重度器障之母親劉悅,聲請人因此無法外出謀職工作,銀行 亦不願貸予聲請人款項,實無力繳納裁判費24萬2,9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三、經查聲請人100 年度所得約新臺幣(下同)42萬元,名下僅 有2,000 元之投資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明確,又聲請人尚須扶養子 女郭子琳( 民國88年8 月出生) 、郭仕傑( 民國92年5 月出 生)以 及照顧罹患升結腸癌之父親薛深耕、罹患極重度器障 之母親劉悅等情,則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為證,是已足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復以本院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 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首開法 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