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739號
KSEV,100,雄簡,2739,2012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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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73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藍士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國基
許永芳
鐘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
民國101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5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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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