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秩字,101年度,4號
MKEM,101,馬秩,4,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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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馬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許正宗
被移送人  許全景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5月9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122604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宗許全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正宗許全景於下列時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5月4日20時17分許。(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16號「啟明派出所」前。(二)行為:許正宗許全景與其友人許文富飲酒後在澎湖縣馬 公市○○路6-7號「蔚藍卡拉OK」店內滋事,員警據報前 往處理,該店負責人阮玉賞表示店內物品及大門遭其等3 人損壞。員警依法查證其等身分時,許正宗許全景2人 不願配合,並對員警大聲咆哮,員警遂請其等至派出所查 證身分,許正宗許全景至啟明派出所前仍大聲咆哮,且 與員警拉扯不願配合進入派出所內,許全景並於派出所大 門前對面仁愛路高喊「無能政府」等語,而以顯然不當之 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致礙公 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許正宗於警詢時自陳:「因有喝酒,所以講話比 較大聲,動作也比較大,所以可能對執勤員警動作有些不 當」等語(見警卷頁1反面)。
(二)被移送人許全景於警詢時供稱:「因為未帶身分證件及酒 醉關係,所以才對警方大聲咆哮及阻礙警方執法」、「我 因酒醉所以大聲咆哮我也不知道所喊何字眼」等語(見警 卷頁4)。
(三)證人阮玉賞於警詢時之供述。
(四)員警職務報告。
(五)員警製作之現場圖、現場照片及搜證光碟。三、核被移送人許正宗許全景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1 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 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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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