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城小字第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蔡欣峯
被 告 林政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五月十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王鴻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