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4年度,219號
HLEV,94,花簡,219,2012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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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219號
原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洲
被   告 古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及98
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之記載,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7號12樓
(原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東市○○路○段三五四號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住台北市○○區○○路7號12樓」應更正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東市○○路○段三五四號
法定代理人 李玉洲 住台東市○○路○段三五四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自應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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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