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被 告 李景耀
陳春生
陳阿章
黃金撘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被 告 羅慶權
黃賴菊妹
陳春澤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高雄市○○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事實及理由欄 、附表一、附表二、附圖關於土地之坐落,均記載為「高雄 市○○區○○段」,僅主文欄記載為「高雄市○○區○○段 」,即知主文欄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上規定,自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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