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號
KSDV,101,訴,142,2012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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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威菘
被上訴人 楊松曉
即原 告
楊青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2,820,02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3,5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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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