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62號
KSDV,101,補,762,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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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原告與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11,58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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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