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81號
KSDV,101,補,681,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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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333,1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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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鳴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