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25號
KSDV,101,補,625,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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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褚志遠
代 理 人 周玉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忠恕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2,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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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