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11號
KSDV,101,補,611,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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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雲林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
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
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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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