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04號
KSDV,101,補,604,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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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陳宗發

原告與被告張如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101 年5 月8 日陳報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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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