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27號
KSDV,101,補,527,201205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秦丕俊
莊欣儀
秦昌國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1,000 元
,尚應補繳9,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