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91號
KSDV,101,聲,91,201205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寶興
相 對 人 王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FH0000000 」及「中央存保公司受託金融重建基金名義在台灣銀行所開立債券帳戶下同額之101 年度甲類第5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無實體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FH0000000 」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同額之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