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91號
KSDV,101,聲,91,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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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寶興
相 對 人 王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6年度聲
字第571 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六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五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之無實體公債壹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全字第2906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1864號提存事件 ,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 期面額共新台幣( 下同)1,700 萬元之債票5 張供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 假扣押,嗣因上開債票已屆期,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629 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 債票,聲請人遂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527 號提存事件,提存 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債票,面額500 萬元債券3 張、 面額100 萬元債券2 張(票號FG000819、FG000820、FG0008 21、FH0000000 、FH0000000 號),合計面額1,700 萬元之 債票5 張供擔保。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71 號裁定准以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1 期無實體公債,金額1,67 0 萬元,辦理更換,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645號變更提存 物在案。今因上開債票業已屆期,爰聲請准予變換為中央存 保公司受託金融重建基金名義在台灣銀行所開立債券帳戶下 同額之101 年度甲類第5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無實體公債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 、本院民事裁定書、提存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96年度存字第5645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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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