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89號
KSDV,101,聲,89,201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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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寶興
相 對 人 王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關於「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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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