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李勝財
視同上訴人 李黃淑梅
被上訴人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6 日上午9 時22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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