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76號
KSDV,101,監宣,76,201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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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柯如娟
       柯伶蓉
       柯品佑
       柯姿瑀
受監護宣告人 蔡咊臻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宣告蔡咊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記載,應更正為「宣告蔡咊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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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