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原 告 芮宗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高雄61支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27,730元,此裁 定已於101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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