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功
聲 請 人 陳古玉巡
代 理 人 林協成
相 對 人 黃榮吉
相 對 人 羅心芳
相 對 人 林金成
相 對 人 吳金玉
相 對 人 鄭基昌
相 對 人 蕭明珠
相 對 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吳文婷
相 對 人 郭傑儒
代 理 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審移調字第12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民事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書 記 官 李梅芬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協成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120-1 地號土地(面積
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同區段120-2 地號土地(
面積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
人等九人。
二、第一項移轉登記所生之稅捐、印花稅、過戶規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依一般交易負擔。代書費各自負擔。
三、相對人等九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
四、聲請人願將對相對人許麗萍自本件調解成立之日起回溯五年
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讓與相對人等九人。
五、聲請人撤回對於相對人許麗萍之訴訟。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協成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調 解 委 員 蘇盛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李梅芬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梅芬